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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,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:
1、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、故意伤害;
2、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;
3、被保险人自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,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;
4、被保险人服用、吸食或注射毒品;
5、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;
6、更多详情见条款。
(1)若投保时男性被保险人投保年龄小于60周岁(不含60周岁),则自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开始给付;
(2)若投保时女性被保险人投保年龄小于55周岁(不含55周岁),则自5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开始给付;
(3)若投保时男性被保险人投保年龄大于或等于60周岁,则自主险合同生效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开始给付;
(4)若投保时女性被保险人投保年龄大于或等于55周岁,则自主险合同生效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开始给付。
被保险人于主险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,保险公司按期满时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,主险合同终止。
所交保险费减去已产生的养老保险金、现金价值,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。
所交保险费减去已产生的养老保险金、现金价值,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。
胡小敏
重庆市 综合金融高级客户经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