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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,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:
1、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、故意伤害;
2、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;
3、被保险人自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,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;
4、被保险人服用、吸食或注射毒品;
5、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;
6、更多详情见条款。
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%给付生存保险。
1、 交费期间为5年,第5个保单周年日开始,至第6个保单周年日生存。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年交保险费的50%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。
2、 交费期间为10年,第5个保单周年日开始,至第8个保单周年日生存。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年交保险费的50%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。
3、 交费期间为15年,第5个保单周年日开始,至第10个保单周年日生存。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年交保险费的50%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。
保险公司按期满时主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。
保险公司按所交保费、现金价值,两者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。
胡小敏
重庆市 综合金融高级客户经理